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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林海强、林海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林海强,林海松,林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城关大同新街6号。负责人XX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华安农行××分理处主任,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邹碧川,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华安农行××分理处客户经理,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海强,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海松,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建元,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海强、林海松、林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海强、林海松、林建元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其本人长期在外,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