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英彪、吕增信与郭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彪,吕增信,郭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陈英彪,农民。原告吕增信,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权,农民。原告陈英彪、吕增信与被告郭权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彪、吕增信及委托代理人焦建民、被告郭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英彪、吕增信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秋合伙购买挂车一部(牌照号冀FD98**、挂冀F×××××)进行运输经营,当时三人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负盈亏。该车共投资30多万元,由被告掌管经营。开始时被告按约定将利益交到吕增信处,自去年11月份被告将合伙利益占为己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将合伙挂车交出进行分割,二原告应得14万元;被告掌控的合伙利益(6万元)进行分割,二原告应得4万元。被告郭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牌照号冀F×××××、挂车冀F×××××的车是我的,没有他们的股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三人原先合伙经营一辆旧车。原告称于2011年秋与被告合伙购买新挂车一辆(牌照号冀F×××××、挂冀F×××××),原告吕增信、陈英彪、被告郭权分别投资110000元、100000及90000元,该车属分期付款购买,首付230000元。口头约定由被告实际经营,原告吕增信管理账务。2014年正月20日原被告三人在原告吕增信家结算,算清后车归被告,被告出190000元,后被告反悔。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该车经营期间账本15本,系该车辆收入支出的流水账目。原告称该账本系被告于2014年正月带去原告吕增信家的。2、结算单,上面记载2012年的收入、工资及2013年的收入、工资。收入减去工资及月租后剩余78248元。吕增信、小权、英彪。原告称该结算单由吕增信执笔,被告汇报写出的,上面的签名均是本人亲自书写,小权指的是被告。3、吕增信本人记录的账本。原告称上面记录了原被告三人出资金额4、冀F×××××车辆的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证登记业户名称为郭权。被告郭权称牌照号冀F×××××、挂车冀F×××××的车是自己的。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称该账本由自己、司机记录,原告吕增信和其儿子因跟车几个月,每月给其发工资2000元,也记录了一部分,账本和该车经营许可证是原告吕增信从我家中强制拿走。吕增信承认其与儿子跟车一段时间,但称工资是从合伙收益中支取。被告对证据2有异议,称结算单自己不知道,上面“小权”的字不是自己所写。对证据3有异议,称原告吕增信的账本自己不知道。被告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对以上反驳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称合伙购买新挂车一辆(牌照号冀F×××××、挂冀F×××××),三人分别提供了资金,提交了原告吕增信的账本,该账本系原告吕增信本人记录,且被告不认可,故本庭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该车经营期间的账本中未显示原被告提供资金金额,只是记录了该车经营的收入支出情况,从以上原被告陈述中可看出账本由被告掌控保管记录,并不能证实因购买该车辆二原告进行了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从内容上看,属于车辆盈余情况,该结算单由原告吕增信执笔,被告称对该结算单不知道,并否认“小权”的签名为亲自所写。该证据因被告否认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其单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冀F×××××车辆的经营许可证登记业户名称为郭权,证实的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原告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原告为购买该车辆提供了资金或参与了盈余分配。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英彪、吕增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