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琰诉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琰,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琰。委托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永兵,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刘冠言,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琰诉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琰负担。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