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车成吉诉游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成吉,游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63号原告车成吉,男,生于1952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延芳,女,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郭忠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金海,男,生于1943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成吉诉被告游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成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成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艾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