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东权与安徽省寿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权,安徽省寿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权,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范成龙,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896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标的是立案金额加执行费,日期:立案日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