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昌诉被告王艳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昌,王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忠昌。被告王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张忠昌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人民陪审员  李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