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郗德智与张普选、赵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郗德智,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应龙,男,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军红,男,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普选,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洪,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郗德智因与被申请人张普选、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郗德智委托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应龙于2014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郗德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郗德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兴审判员 郝 翎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