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焦满兴与郑金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满兴,郑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3-1号申请人焦满兴。被申请人郑金保。本院根据申请人焦满兴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金保驾驶的冀HD8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郑金保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金保驾驶的冀HD8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