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凯与蒋丙强、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蒋丙强,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冯凯。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丙强,农民。被告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阴镇东住佛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古城东路***号。负责人梅家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凯与被告蒋丙强、被告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缺少必要的诉讼主体,事实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给原告冯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林军审 判 员 张奎堂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