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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建军、于述平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于述平,齐秀兰,于亚玲,杨福章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崔建军。被告于述平。被告齐秀兰。第三人于亚玲。第三人杨福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军诉被告于述平、齐秀兰、第三人于亚玲、杨福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