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建军、于述平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于述平,齐秀兰,于亚玲,杨福章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崔建军。被告于述平。被告齐秀兰。第三人于亚玲。第三人杨福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军诉被告于述平、齐秀兰、第三人于亚玲、杨福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