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靳花玲宣告吴丰顺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花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67号申请人:靳花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委托代理人:朱金柱,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靳花玲要求宣告吴丰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丰顺,男,满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人。申请人靳花玲与吴丰顺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7时许,“鲁荣渔2859”船出海作业时沉没,船员吴丰顺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吴丰顺。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丰顺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吴丰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丰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鲁荣渔2859”船出海作业时沉没,船员吴丰顺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吴丰顺。且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丰顺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丰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常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