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启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