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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启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