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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义城社区。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货款87079.49元、违约金11246元、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415元,合计人民币102440.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707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2440.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707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