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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秀云、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云,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秀云,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曹秀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河县齐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款肆仟贰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