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敏亮与苗胜利、苗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亮,苗胜利,苗开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徐敏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法律工作者。被告苗胜利,农民。被告苗开昌,农民。原告徐敏亮与被告苗胜利、苗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敏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苗开昌到庭参加诉讼。苗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敏亮诉称:2014年4月30日,农历2014年4月2日,被告一苗胜利因生意周转借原��现金2.5万元,由被告二苗开昌担保,没有约定利息,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农历正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不付给。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苗胜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苗开昌辩称:原告起诉钱是事实,欠钱是事实,但我没有能力还这个钱。我是保证的,以前是欠3万元,我已经替还1万多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1份《借条》载明:“借条今由双店乡南双村七组苗胜利于14年农历四月初二向石湖乡池庄村三组徐敏亮借款贰万伍仟元整,定于15年农历正月二十前还款。借款人:苗胜利。担保人:苗开昌。”到庭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借款是原来借多次合计总账是3万多元,后来还了一部分,经结账还欠2.5万元,写了本案的借条。以上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条》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敏亮与被告苗胜利及被告苗开昌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苗胜利应当承担向徐敏亮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徐敏亮与被告苗开昌对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苗开昌对借款人苗胜利欠徐敏亮的借款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两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给徐敏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苗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胜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敏亮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苗开昌对被告苗胜利的上述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苗胜利、苗开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