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牛琴与倪慧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琴,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14号申请人牛琴,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倪慧,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倪慧所有的尼桑轿车(蒙KH6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慧所有的尼桑轿车(蒙KH6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