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悦与杨如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悦,杨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田悦,女,回族,生于1982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居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海城镇南居委会****号。被执行人杨如秀,女,回族,生于1957年11月25日,高中文化,职工,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海城镇西居委会***号。申请执行人田悦与被执行人杨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如秀返还申请执行人田悦借款2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如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田悦借款2.7万元,由被执行人杨如秀于2015年5月30日前返还4000元,下余2.3万元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30日前返还2000元,至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305元由被执行人杨如秀于2015年5月30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