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金柱与齐振东、齐振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柱,齐振东,齐振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13号原告:张金柱。委托代理人:乔明海,东平戴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振东。被告:齐振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柱与被告齐振东、齐振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金柱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