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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金柱与齐振东、齐振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柱,齐振东,齐振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13号原告:张金柱。委托代理人:乔明海,东平戴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振东。被告:齐振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柱与被告齐振东、齐振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金柱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