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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俞新桂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新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4号罪犯俞新桂,又名余星贵,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新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新桂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4月因当月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保洁员、夜间值星等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9月因履行号长职责,表现突出共奖5分;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因履行积委会成员职责,表现突出共奖7分;2013年8月、9月、12月因《春芽报》刊稿共奖5分。2012、2013、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俞新桂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