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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西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西武,卢红生,卢红量,郁圣柏,马得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卢西武。原告卢红生。原告卢红量。原告郁圣柏。原告马得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原告卢西武、卢红生、卢红量、郁圣柏、马得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西武、卢红生、卢红量、郁圣柏、马得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西武、卢红生、卢红量、郁圣柏、马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