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征山与赵玉国、大连丹特生物技术有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李征山。被告赵玉国。被告大连丹特生物技术有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征山与被告赵玉国、被告大连丹特生物技术有新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征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