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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