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清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焦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的(2010)永清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抚养费12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焦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