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东营区运河路382号18幢3单元102室有1处预售房,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该房产进行了预查封。2015年4月27日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2日依法扣留了张某在东营开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补助费70000元,执行该款项所需时间较长。截至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1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