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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柴红霞与任渭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柴某,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任某,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