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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古明与王行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古明,王行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古明。被执行人王行跃。本院在执行李古明与王行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行跃外出,申请执行人李古明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行跃或其妻子金崇秀的工资收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