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93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汪红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