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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加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3号罪犯王加连,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4年9月又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加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加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