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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文枝房屋及院落损失费42891.9元、鉴定费、差旅费4950元,共计4784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杨井支行有存款4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杨井支行的存款4000元,被执行人韩某自动履行43841.9元,共计47841.9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