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书林、高邮市华东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林,高邮市华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南京邦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林。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锦新,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高邮市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秦邮路。法定代表人陆小宏,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南京邦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下关区幕布府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晨,总经理。上诉人王书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原审原告高邮市华东运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邦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邮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书林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书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书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