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济龙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琳家俬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济龙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琳家俬有限公司,安庆居之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华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正信办公家具营销中心,许济龙,苏长霞,査世政,王玉香,王建华,江龙华,洪金莲,王宜彪,丁磊,姚琳,丁负奇,许磊,丁洁,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5-1号申请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济龙创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奇琳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庆居之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徽盛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开发区正信办公家具营销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许济龙,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苏长霞,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査世政,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王玉香,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江龙华,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洪金莲,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王宜彪,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丁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姚琳,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丁负奇,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许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丁洁,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许森,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到期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济龙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琳家俬有限公司、安庆居之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华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正信办公家具营销中心、许济龙、苏长霞、査世政、王玉香、王建华、江龙华、洪金莲、王宜彪、丁磊、姚琳、丁负奇、许磊、丁洁、许森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