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樊爱山与夏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樊爱山,男。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华,女。原告樊爱山与被告夏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爱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传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樊爱山诉称:2011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支付了房款82000元,双方约定待拿到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房已办理了房产证,地址为马鞍山市今日家园X栋XX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办理过户,被告拒不配合,也不还款,经查该套房屋已经过户至他人名下,被告明显存在一房多卖,欺诈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600元夏传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与本案讼争有关的约定是:一、被告(甲方)将坐落在马鞍山市照明村五队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乙方),房屋成交价为82000元,甲方出售该房时享受的30000元给乙方,甲方在拿到房屋时向开发商交的所有房款由乙方承担;二、如有一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交付房屋或付款的义务,则向守约方按房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告支付82000元。2012年6月20日,被告将位于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日家园X栋XX号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2份)、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就本案的标的物即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均未涉及,事后双方又未通过补充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确定,且原告也自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樊爱山与被告夏传华于2011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夏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樊爱山购房款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夏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传 文人民陪审员 林 宝 平人民陪审员 叶 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心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