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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该公司职员。被告窦德明。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