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白亮与西东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西东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975号原告白亮,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西东来,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与被告西东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亮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