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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商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白亮与西东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西东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975号原告白亮,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西东来,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与被告西东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亮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