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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秀贵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贵,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黄秀贵,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娟,公司总裁。原告黄秀贵诉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