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赖祥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580号罪犯赖祥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6月28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赖祥华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赖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6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罪犯赖祥华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赖祥华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至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未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赖祥华的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祥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