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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馨叶与李晓成、高宏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馨叶,李晓成,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王馨叶。法定代理人王宝柱。被执行人李晓成。被执行人高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馨叶与被执行人李晓成、高宏伟健康权纠纷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晓成、高宏伟与申请执行人王馨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