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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唐伟与陈清波、马克军、陈清坤、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陈清波,马克军,陈清坤,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981-1号原告:唐伟。被告:陈清波。被告:马克军。被告:陈清坤。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陈清波、马克军、陈清坤、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清波、马克军、陈清坤、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唐加会所有的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清波、马克军、陈清坤、山东省梁山县光明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唐伟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唐加会所有的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