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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俊磊与隋红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磊,隋红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石俊磊,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红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磊与被告隋红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俊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俊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俊磊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官雪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