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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玲梅与卓清忠、卓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玲梅,卓清忠,卓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郑玲梅。被执行人卓清忠。被执行人卓阿清。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郑玲梅与被执行人卓清忠、卓阿清民���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卓清忠、卓阿清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卓清忠有房产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西湖小区G幢3号的房产,该房产在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420号案中由银行抵押已经依法拍卖,由买受人卓贤安所有,其所得房款优先偿还给银行。被执行人卓阿清有房产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西湖小区k幢3号的房产,该房产于公历一九九六年八月初四已经转让给李胜福,被执行人卓阿清有房产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西湖小区G幢5号的房产,该房产于公历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已经转让给金信济,目前暂无其他房产及车辆信息。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