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仲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