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梅与被告王靖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桂梅,女,汉族、被告王靖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王靖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桂梅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传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