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孙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安云银,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