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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孙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安云银,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