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狄银响与李华、李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银响,李华,李廷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狄银响。委托代理人吕洲、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被告李廷美。(未到庭)原告狄银响诉被告李华、李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忆馨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银响的委托代理人吕洲、卢思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廷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银响诉称,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华向原告狄银响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口头约定月息3分,并由被告李廷美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华拒不还款,被告李廷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华、李廷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华向原告狄银响借款30000元,被告李廷美签名担保。借条载明:“今借狄银响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李华担保人:李廷美13179580222158612716662014.6.12号”。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被告李华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李华、李廷美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华向原告狄银响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有原告举证的被告李华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李华应当及时偿还,久拖不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廷美签名为此借款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原告狄银响要求李华、李廷美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华、李廷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李廷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狄银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