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来平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来平,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章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来平,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詹善良,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唐晓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来平及原审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了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敬东审判员 陈大明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愿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