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长和与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和,田树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刘长和,住德惠市。被告田树国,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和与被告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