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补世辉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9号罪犯补世辉,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涪法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补世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没收所得赃款23.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戚英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补世辉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补世辉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补世辉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补世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补世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