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李某、襄阳创某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魏某,李某,襄阳创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李某,系魏某妻子。被执行人襄阳创某机电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李某、襄阳创某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魏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GH1**小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愉乐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