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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素香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袁素香,王得忠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号中华商务*座**楼。代表人张洪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素香。原审第三人王得忠,成年。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上述规定未区分保险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保险法上的“标的”与诉讼法上的“标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显然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对象,属于标的物范围。在保险法中保险标的就是保险标的物,保险法将标的物统称为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是,人身��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应认定为标的物。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混淆了民法中的物与诉讼法中标的物的区别,其观点不符合法律原意的精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内涵,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袁素香住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东马头山村东华南街15号,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