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和武与刘刚全、朱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武,刘刚全,朱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杨和武,男,196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刚全,男,196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刚,男,1978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武与被告刘刚全、朱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和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杨和武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关注公众号“”